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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3-070057
- 處分日期
- 2024/07/23
- 違規日期
- 2024/04/03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下稱南區中心)分別於112年1月6日、11日至貴公司執行督察,發現貴公司產出之集塵灰、爐渣及廢鋁等事業廢棄物主要貯存於仁X區依X2街9X6巷5X0號,惟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下稱廢清書)未填報廠外貯存情形,其廢清書未依規定辦理變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局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罰鍰,限期貴公司於112年5月15日前完成改善,貴公司於112年5月12日來函本局申請限改展延,經本局核准後同意展延至112年6月30日止。本局於112年7月25日前往貴公司複查,現場部份成品鋁錠放置於門口外側未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且產出之集塵灰、爐碴及廢鋁等事業廢棄物廠外貯存於仁X區依X2街9X6巷5X0號之情形未改善,且其廢清書仍未依規定辦理變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局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罰鍰,限期貴公司於112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善。本局會同南區中心於113年4月3日前往貴公司複查發現,其成品、原料、廢棄物部份放置於門口外側未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且產出之集塵灰、爐碴及廢鋁等事業廢棄物廠外貯存於仁X區依X2街9X6巷5X0號之情形未改善,其廢清書仍未依規定辦理變更。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條件:本局已於113年6月13日予貴公司通知陳述意見時已限期於113年7月19日前完成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7月19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3-120008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保安里開發五路三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保安里開發五路三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