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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020005
- 處分日期
- 2023/02/02
- 違規日期
- 2022/07/2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5,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於放流口採集水樣檢驗結果懸浮固體為122mg/L(放流水標準30mg/L,超過管制標準限值3.1倍),化學需氧量為145mg/L(放流水標準100mg/L,超過管制標準限值0.5倍),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5000元整,臺端應於112年3月3日前,請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1年7月25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3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西興里辭修路五八二之二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西興里辭修路582之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