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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再旺

文號
30-106-110045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7/11/27
違規日期
2017/09/26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16,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懸浮固體261mg/L、生化需氧量634mg/L及化學需氧量107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6000元整,並請於107年1月5日前,檢具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01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5條及其附表1、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溪湖鎮湖東里大溪路青宅巷二○之一一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溪湖鎮青宅巷20-11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