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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8-040020
- 處分日期
- 2019/04/29
- 違規日期
- 2019/03/14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下稱南區大隊),查察臺南市白河區下秀祐段1005及1006地號棄置廢棄迷克夏紙杯案,經比對與貴公司位於本縣鹿港鎮永安段2992、2993、3000地號設備已搬空之廠房空地,留有未完全清除之迷克夏紙杯相符,並經請貴公司負責人吳宜明先生及廠長柯建堯先生至鹿港鎮鹿港派出所到案說明○○坦承係自家公司所產出之廢棄迷克夏紙杯、廢紙、廢塑膠混合物,數量3車板框車輛(約30公噸)委託清運棄置。查貴公司未依規定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理事業廢棄物,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督察大隊於108年3月14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及南區大隊現場督察屬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爾後請確依規定辦理。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海埔里鹿草路二段二四二巷五九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永安段2992、2993、3000等3筆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