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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9-030030
- 處分日期
- 2020/03/25
- 違規日期
- 2020/02/15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第8條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運輸車輛載運燃煤飛灰(廢棄物代碼:R-1101)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經查發現下列車輛及遞送聯單申報情形有未至再利用機構時刷取申報聯單上條碼之違規情事:一、車輛車號:KLA-6230@10-DM,於108年7月10日從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廠載運燃煤飛灰至寶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營業所。二、車輛車號:663-HK@62-BH,於108年10月1日從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載運燃煤飛灰至金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三、車輛車號:KLD-2889@85-DH,於108年10月3日從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載運燃煤飛灰至金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遞送聯單編號:L020047310821007)。四、車輛車號:977-G6@XE-88,分別於108年10月1日、10月4日、10月23日從華亞汽電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公用廠載運燃煤飛灰至泰美企業社。五、車輛車號:262-M7@HC-998,分別於108年9月27日、9月30日、10月5日、10月13日、10月20日、10月22日從華亞汽電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公用廠載運燃煤飛灰至泰美企業社。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八)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五股區自強路一一八號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五股區自強路一一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