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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110015
- 處分日期
- 2023/11/15
- 違規日期
- 2022/12/2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9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表面處理業(水洗作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公告列管之事業,案經本局分別於111年12月19日15時30分及12月20日10時35分派員前往前述地點稽查,查獲貴公司未領有水污染防治(排放)許可文件逕將作業產生之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並開立違反水污染防治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現場已命令全部停工(產出廢水製程)或停業,核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違規改善部分:本案貴公司提供於112年1月17日清除證明文件及本局派員查勘,已無從事表面處理業(水洗作業),且現場已清理改善完成。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90000元整,現場已命令全部停工(產出廢水製程)或停業,倘貴公司仍要於該址從事表面處理業(水洗作業)請依規備齊相關文件提出許可證申請,惟貴公司未取得本局准予之排放許可證前不得排放廢污水,如經查獲未遵行停工處分者,本局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烏日區太明路二一一巷八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烏日區太明路211巷8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