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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1-110-120070
- 處分日期
- 2021/12/22
- 違規日期
- 2021/05/14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1,2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0年5月14日16時37分依陳情所指地點查察,稽查當時於該施工地點未發現揚塵之情事,惟於當時該防汛道路發現該工程相關作業所產生之塵土散落地面,未妥善清理致使污染地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依法告發。2.已當面告知該公司工程人員,已違反上述法條款,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3.另請業者應加強相關防制措施,並遵守環保相關規定,以免受罰。由系統預帶,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1月05日。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雲林縣虎尾鎮德興里公安路七五巷八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雲林縣斗南鎮舊社里與林子里大湖口溪附近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