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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1-107-100048
- 處分日期
- 2018/10/19
- 違規日期
- 2018/09/28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資源再生廠107年7月16日、17日申報焚化再生粒料清運遞送聯單(聯單編號:N15A038618A01660、N15A038618A01663、N15A038618A01666),其聯單內容資料係誤植,當日並未將焚化再生粒料清運至高雄市加工再製廠(竑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並於107年9月21日以榮字第1070921001號函檢送「107年度金門縣垃圾焚化底渣委託處理及再利用計畫(單價決標)」之107年8月工作檢討會會議紀錄決議事項回復表至金門縣環境保護局,於回復表中已說明本案辦理情形;惟另查貴公司於107年7月13日將金門縣垃圾焚化底渣經再利用處理程序產生之焚化再生粒料委託未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車號:927-N6;清運重量:26,440kg )、(車號:929-N6;清運重量:26,360kg )、(車號:488-VH;清運重量:26,380kg )、(車號:353-VH;清運重量:26,250kg )清運至高雄市加工再製廠(竑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且均未依規定申報遞送聯單等資料。綜上情節,明顯與「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不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請確實依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之規定進行焚化底渣之再利用,倘再經相關環保機關勾稽或稽查等,查獲違規實情仍將依法辦理。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及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二號一二樓之九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線西鄉溫仔村慶安南三路1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