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0-109-100012
- 處分日期
- 2020/10/22
- 違規日期
- 2020/09/03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於本縣線西鄉溝內村彰濱西一路設廠,從事廢棄物處理作業,領有廢棄物物理處理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621-01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9月3日派員執行督察結果,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塔(A106)於109年6月至109年8月未依許可證內容規定記錄NaOH加藥量、H2SO4加藥量、換水量及換水日期;洗滌塔(A107)於109年6月至109年8月未依許可證內容規定記錄廢氣處理量、氧化還原電位、NaOH加藥量、H2SO4加藥量、二氧化氯加藥量、換水量及換水日期。上述設備運轉中且無故障報備;另排放管道(P101、P102、P103、P104)採樣設施之檢查及維護保養未依規定格式作成紀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於期限屆滿前提送109年度9月以後廢棄物物理處理程序(M01)洗滌塔(A106)及(A107)及排放管道(P101~P104)操作許可內容規定記錄之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1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線西鄉溝內村彰濱西一路一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線西鄉線西鄉溝內村彰濱西一路一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