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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5-110016
- 處分日期
- 2016/11/10
- 違規日期
- 2016/06/1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24,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5年12月10日前),檢具105年6月16日起至提報日止之廢水處理設施用藥紀錄及已完成校正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6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竹圍里線東路七段七九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竹園里彰新路三段636巷48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