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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8-050002
- 處分日期
- 2019/05/02
- 違規日期
- 2018/07/2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於本縣和美鎮和北里彰美路6段224號設廠,從事印染整理相關作業,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3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186-00號),該製程係屬公告第1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貴公司於107年7月25進行M03(E301)製程每年1次定期檢測,檢測結果於107年8月14日上網申報,經查所申報定期檢測報告之粒狀污染物實測校正值為83.64mg/Nm³,未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項授權本府105年6月16日以府法制字第1050197927號令訂定「彰化縣鍋爐製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50mg/Nm³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於108年7月31日改善期限屆滿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檢具固定污染源符合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即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前第7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2項,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即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前第56條第1項規定及依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和北里彰美路六段二二四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彰美路六段224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