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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1-110015
- 處分日期
- 2012/11/23
- 違規日期
- 2012/07/1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60000元整,應於取得廢(污)水排放許可證前,不得排放作業廢水,並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2年1月19日前),檢具已停止排放廢水行為之證明文件或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他許可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2年01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故爰依同法第45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項次2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學士街八六巷三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埔心鄉五通北路四二號旁綠色鐵皮屋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