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13-110007
- 處分日期
- 2024/11/08
- 違規日期
- 2024/09/0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罰鍰金額
- NT$2,2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農藥、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屬新營產業園區服務中心納管事業,領有本局核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貴公司於113年9月5日發生廠房火災,發現貴公司消防廢水流出廠區外進入工業區雨水道並流入地面水體,於廠區外雨水道採水樣一組,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408mg/L(標準值3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62400mg/L(標準值10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18000mg/L(標準值30mg/L),銅檢驗值12.9 mg/L(標準值3mg/L)、鋅檢驗值8.08mg/L(標準值5mg/L)、油脂檢驗值1280mg/L(標準值10mg/L),現場檢測pH為5.3(標準值6.0-9.0)及水溫40.7℃(標準值≦38),未符合農藥、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220000元整,本局於113年9月5日送達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629)限期113年9月8日改善完成,本案於113年9月9日現場確認改善完成在案。限改日期:113年09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及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從一重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分期繳款中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新營區太北里忠孝路六四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新營區太北里忠孝路六四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