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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學牧場

文號
40-106-090003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7/09/11
違規日期
2017/08/31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罰鍰金額
NT$6,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台端於本縣芬園鄉茄荖村芬草路一段474巷402號(嘉北段1856、1856-1地號)從事豬隻飼育作業。案依環保署針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範之再利用機構,進口廢棄物收受量(聯單、營運紀錄)之申報資料勾稽(勾稽區間106年1月至106年5月)及本局106年8月30日於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IWR&MS)再行勾稽結果,發現106年1月、106年3月至106年8月申報每月收受R-0119(動物性廢渣)再利用作為豬隻飼料之原料使用量,均已超過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登載之原料最大使用量(200公噸/月)。惟未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異動備查及變更審查核准後,即逕行營運。並經本局106年8月31日派員現場稽查確認屬實。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請檢視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內容與實際營運狀況,倘再有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之情形者,仍須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異動或變更,經備查或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芬園鄉茄荖村芬草路一段四七四巷四○二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芬園鄉茄荖村芬草路一段474巷402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