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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熾畜牧場第二場

文號
30-111-040018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2/04/19
違規日期
2022/03/15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208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0.386倍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臺端應於111年5月3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111年3月15日後的檢測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者,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5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溪湖鎮西安段九六五地號,西安段九六六地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溪湖鎮西勢里西安路236巷96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