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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0-050053
- 處分日期
- 2021/05/28
- 違規日期
- 2021/05/1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元禎環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張○○提出「屏東縣高樹鄉新田子段961-1地號、新日段970地號、南華段13-1、13-2地號等土地非法回填廢棄物清除處置計畫書」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相關蒐證及調查,前開地點回填以再利用名義參配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石)(R-1209)、燃煤飛灰(R-1106)、燃煤底灰(R-1107)、混凝土及污泥等混合物,本局110年5月10日派員會同南區督察大隊及保七三大三中隊至現場稽查,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3月9日同意貴公司三廠收受燃煤飛灰(R-1106)、燃煤底灰(R-1107)單一屬性之再利用事業廢棄物,非為未篩分之混合物,經本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核認,貴公司三廠逕自收受、收集、堆置自屏東縣高樹鄉南華段13-1、13-2地號等土地載運,共計2654.06公噸之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石)(R-1209)、燃煤飛灰(R-1106)、燃煤底灰(R-1107)、混凝土及污泥等混合物,惟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7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2)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燕巢區角宿里四林路一四六之六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燕巢區角宿里四林路一四六之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