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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010050
- 處分日期
- 2021/01/26
- 違規日期
- 2020/11/1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工廠)其他合成樹脂或塑膠製造程序(M01)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205-03號),核對現場查獲缺失如下:(一)污染源液體、液體混合設備(E006~E008、E010~E013)後端無廢氣管道連接至防制設備吸附設備(A001),與許可核定廢氣流向不符。 (二)吸附設備(A001)現場儀表壓降為2cmH2O,不符合許可核定範圍5~20cmH2O。(三) 吸附設備(A001)參數日紀錄之壓降數值超出許可核定範圍。 (四) 製程108年二異氰酸基已烷使用量為33.725噸(許可核定量27.552噸),已超出10%之容許差值。綜上,前揭情事皆與許可證核定內容不一致,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10年3月10日前提出操作許可證異動或變更申請。限改日期:110年03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一六八號一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里區大元里大衛路二七之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