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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08-100001
- 處分日期
- 2019/10/02
- 違規日期
- 2019/08/2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辦理「璞真建設(住宅/藝術館)新建工程(管制編號:B108B32001-1)」工程,經本局108年8月7日派員查核現場,發現物料堆置(第7條)及車行路徑(第8條)未符合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記缺失8點,並限期於108年8月20日前改善完成,復經本局108年8月21日,派員前往複查,仍發現車行路徑防制實施面積未達80%;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設之鋼板間未密合,致影響防制效果;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第8條,記4點)及裸露地表實施防制面積未達80%(第9條,記4點),合計8點缺失,原限期改善缺失顯未完成改善,其未採行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致影響防制效果,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8年10月16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8年10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處分。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八五號一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西區後壠子段235之23地號等10筆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