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10-010014
- 處分日期
- 2021/01/14
- 違規日期
- 2020/04/3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1.製程用水來源除使用地下水外亦有使用自來水,與許可登記事項不符。2.未依規定按次記錄廢水處理設施操作參數及使用藥品量、污泥之產生、貯存。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貴公司請於110年2月26日前檢具109年4月30日起至提送日止廢(污)水處理設施相關操作紀錄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2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福興鄉鎮平村鎮平街二八之五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福興鄉鎮平村鎮平街二八之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