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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3-110015
- 處分日期
- 2024/11/19
- 違規日期
- 2024/09/06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查貴事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證號:112桃園市廢甲處字第0255號)。2.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處理機構經核准營運,如有產出資源化產品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資源化產品應標示用途範圍。二、依下列規定記錄:(一)逐項逐筆記錄資源化產品之銷售流向、對象、數量及用途。(二)資源化產品未直接售予最終使用者,主管機關得要求其將資源化產品經其他機構轉售至最終使用者之銷售流向及數量作成紀錄。(三)前二目相關紀錄及憑證應存放於許可證登記之場(廠),並妥善保存三年;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處理機構提報相關紀錄及憑證。」,勾稽貴事業申報資料(區間:113年1月至5月),廠內產出塑膠粒、鋁材等資源化產品。本局113年9月6日派員現場查核,場內並無暫存資源化產品,爰要求貴事業出具相關紀錄,惟現場除提供鐵的銷售紀錄外,其餘資源化產品皆無法出具相關紀錄及憑證,核已違反上述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鎮興里興隆路七五、八一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鎮興里興隆路七五、八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