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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90024
- 處分日期
- 2024/09/18
- 違規日期
- 2024/06/0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
- 罰鍰金額
- NT$7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氰系原廢水(WM01)鋅(檢測值5.39mg/L,許可核准值5.mg/L)及鉻系原廢水(WM02)氫離子濃度指數(檢測值pH7.4,許可核准範圍pH2~7)超過許可登載範圍,現場製程「封口」(封孔)及「脫水」兩流程未於許可登載且有作業廢水產生,其製程流程及廢水產生處理之流程與許可登載不符。前揭未登載之「封口」(封孔)製程流程使用自來水,未於許可登載該股用水來源,與許可登記事項不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70000元整,請貴公司於113年11月15日前提具氰系原廢水(WM01)鋅及鉻系原廢水(WM02)氫離子濃度指數恢復原許可操作證明文件或提送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變更申請,倘貴公司廠內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證明文件應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11月15日。處環境講習3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溝墘里溝墘巷八八弄一之二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溝墘里溝墘巷八八弄一之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