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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9-010012
- 處分日期
- 2020/01/08
- 違規日期
- 2019/12/17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係屬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證號:108桃廢處字第0075-4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略以:「清除、處理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指定代理人並於15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並於90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技術員另聘時,該機構應於15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清除、處理技術員亦得自行報請核發機關備查。」,經查貴公司技術人員張○○於108年12月2日離職,惟貴公司未於15日內向核發機關報備代理人,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2月1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9-030029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六二五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六二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