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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1-120011
- 處分日期
- 2022/12/21
- 違規日期
- 2022/10/19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111年10月19日本局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派員督察,發現貴事業於本市燕巢區寶頂巷32號廠房內,設置有固定式貯油槽5只容量20公秉空桶及未作業之加熱設備及28公秉油罐槽車,貴事業車輛(7.4公噸,車籍996-Y8)停放該地址廠內,並已將前日收取之機車行(約5個貝克桶計量,現場無法提出收運機車行之來源)重量估計約5公噸,車輛內廢油洩至傑威公司借放28公秉油罐槽車暫存,再洩至1噸之貝克桶內,以自有車輛載運至處理廠,非法處理涉及廢清物清理法刑責,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偵辦中,貴事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無貯存場或轉運站之許可,其於本市燕巢區寶頂巷32號貯存或轉運廢油混合物,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燕巢區角宿里滾水路五一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燕巢區寶頂巷3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