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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2-080017
- 處分日期
- 2023/08/15
- 違規日期
- 2023/07/1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領有平版印刷作業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199-05號),本局於112年7月12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發現貴公司未依核定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違規事項如下:(一)A110吸附設備於112年6月10日更換活性碳,惟活性碳更換量為1,675kg/次,與許可核定更換量2,000kg/次,明顯不符。(二)A110吸附設備依許可核定應每日記錄前後端VOCs濃度,惟手提式偵測器故障並於112年7月4日送修,截至查核當下仍無法進行記錄,與許可不符。(三) A108其他袋式集塵器依許可核定內容壓降範圍3~20cmH2O,惟現場查核時25cmH2O與許可不符,並確認前端污染源E105印刷機正常運作中。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8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宜欣里祥順路一段一一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宜欣里祥順路一段一一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