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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雄-林志雄等二人遊藝場拆除工程

文號
40-107-020029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8/02/22
違規日期
2018/02/13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罰鍰金額
NT$6,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及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之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不須繳納
事業地址
高雄市新興區六合二路三三號
違規地址
高雄市新興區六合二路33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