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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9-080006
- 處分日期
- 2020/08/10
- 違規日期
- 2018/01/2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1月26日派員至貴廠督察,督察當時貴廠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4)作業中,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袋式集塵器(A003)有運作,惟該集塵器監測儀表壓差計顯示讀值為6,551mmH2O(許可規定為150~250mmH2O),現場人員表示係壓差計故障所致,貴廠未維持監測設施正常運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林園區北汕里石化四路六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林園區石化四路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