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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020007
- 處分日期
- 2023/02/02
- 違規日期
- 2022/08/1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3,4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臺端於本縣秀水鄉號從事豬隻飼養,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1年8月16日派員稽查,經採放流口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203mg/L(放流水標準為150mg/L)、生化需氧量為124mg/L(放流水標準為8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另臺端於110年12月7日及111年2月25日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府認定情節重大,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3400元整,並命停止進養豬隻,於文到15日內完成出清、停養,如因實際困難無法於文到15日內出清,應於文到15日內提報出清計畫(出清計畫應記載其每月底應出清之數量及畜養、停養之畜舍面積),送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核定後按計畫執行,倘未於期限內提報畜養豬隻出清計畫且未出清者,將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移請司法機關偵辦,並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停養命令。 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另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臺端於110年12月7日及111年2月25日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府認定情節重大,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秀水鄉陝西村下厝巷二七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秀水鄉下厝巷27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