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彰化縣
  3. 林國村畜牧場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林國村畜牧場

文號
30-112-020007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3/02/02
違規日期
2022/08/16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23,400
處分種類
勒令停工,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臺端於本縣秀水鄉號從事豬隻飼養,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1年8月16日派員稽查,經採放流口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203mg/L(放流水標準為150mg/L)、生化需氧量為124mg/L(放流水標準為8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另臺端於110年12月7日及111年2月25日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府認定情節重大,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3400元整,並命停止進養豬隻,於文到15日內完成出清、停養,如因實際困難無法於文到15日內出清,應於文到15日內提報出清計畫(出清計畫應記載其每月底應出清之數量及畜養、停養之畜舍面積),送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核定後按計畫執行,倘未於期限內提報畜養豬隻出清計畫且未出清者,將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移請司法機關偵辦,並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停養命令。 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另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臺端於110年12月7日及111年2月25日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府認定情節重大,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秀水鄉陝西村下厝巷二七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秀水鄉下厝巷27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