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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啟賢畜牧場

文號
30-112-060005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3/06/08
違規日期
2023/04/27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罰鍰金額
NT$3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於112年4月27日9時20分派員前往稽查,查臺端畜牧場場外排水溝內有豬糞排泄物污染情事,經查係豬糞排泄物未經處理經由側溝排放管銜接處流至場外側溝,經查臺端畜牧場位於二仁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域範圍內,上開污染承受水體行為,違規事實明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在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棄置垃圾、水肥、污泥、酸鹼廢液、建築廢料或其他污染物。」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田寮區狗氳氤段一六九之二地號
違規地址
高雄市田寮區崇德路北勢巷1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