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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030001
- 處分日期
- 2019/03/13
- 違規日期
- 2019/01/0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8條第3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22,5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未依管理辦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執行監督,致專責人員有管理辦法第17條之違規情事;且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代理人已離職,卻未依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於更動日起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設置。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25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4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8條第3項、第9條第4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東縣鹿野鄉鹿野村中華路一段二○○之一號或鹿野段五六六之二、五六六之一二、五五七之五一號等三筆土地
- 違規地址
- 臺東縣鹿野鄉鹿野村中華路一段20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