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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030017
- 處分日期
- 2021/03/26
- 違規日期
- 2020/12/2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彰濱廠領有M01製程操作許可證,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12月22日派員執行督察結果,現場製程焙燒爐作業區(E003)運作中,發現後端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濕式排煙脫硫(A001)洗滌液pH值4.41,該操作參數與許可證核定內容(pH值5-10)不符;次查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D-0902無機性污泥回製程使用,而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查有申報紀錄,惟其許可證內容僅申請核准使用工業觸媒,顯未依許可證內容操作;另於109年1月至11月期間,查加熱爐作業區(二乾釩片)有運作紀錄,惟後端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塔(A015、A016)之操作參數(洗滌液流率)多日(約50天)未完整紀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於期限屆滿前依說明四提報M01製程之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如已停止使用D-0902無機性污泥則已涉與所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未合,應另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辦理變更。限改日期:110年07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東石里工業西一路一九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東石里工業西一路一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