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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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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60013
- 處分日期
- 2020/06/12
- 違規日期
- 2019/09/2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利用許可未登載之地下貯槽、專管、閥門及控制器等方式,將地下水抽送至放流管線至放流口及廠區內之廢水收集溝至調勻站,稀釋廢水,且控制原廢水經許可未登載之地下貯槽底部私設之專管及閥門至繞流口,及調勻站所私設專管連通至放流水水量計測設施後之放流管,繞過核准登記之處理單元、流程,逕由放流口及繞流口排放至地面承受水體;稽查當日於放流口採集水樣乙組送驗,檢測結果水溫為40℃(超過放流水標準38℃)、化學需氧量濃度為208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60 mg/L)0.3倍)
- 裁處書主旨
- 命文到日起立即停工(停止廢水產生製程)。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核已同時違法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18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且上開違法事實,屬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5及7款所稱情節重大,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第45條第2項、第46條之1規定,命令停工(停止廢水產生製程)。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平和村山腳路一九○、一九○之一、一九○之二、一九○之三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平和村山腳路一九○、一九○之一、一九○之二、一九○之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