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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8-110010
- 處分日期
- 2019/11/14
- 違規日期
- 2019/09/26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台中廠從事紙板製造業,經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9月3日及26日派員至現場執行督察發現,貴公司鍋爐汽電共生程序(M07)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袋式集塵器(A004)產出集塵灰,經送驗檢測結果戴奧辛總毒性當量濃度值為1.32ng-I TEQ/g(標準值1ng-I TEQ/g),判定屬有害事業廢棄物,惟貴公司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未提列產出該項廢棄物,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工一路一、二號及工五路五、七號、工三路一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大甲區日南里工一路一、二號及工五路五、七號、工三路一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