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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中港高級中學

文號
23-108-110005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19/11/25
違規日期
2019/10/03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
罰鍰金額
NT$6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8年10月3日派員至「臺中市立中港高級中學校地擴充綜合體育館-校門及校園景觀改善工程(雜項)(管制編號:B108L7Z076-1)」稽查,結果發現圍籬高度不符合營建工程等級之規定或圍籬種類不符合規定(第6條,記4點)、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第7條,記4點)、車行路徑實施防制面積未達80%(第8條,記4點)、裸露地表實施防制面積未達80%;舖設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有流失或磨損,致影響防制效果(第9條,記4點)及營建工地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或無設置洗車空間,且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者(第10條,記10點)等缺失,合計26點缺失,其未採行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致影響防制效果,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及第10條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並限期於108年12月8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8年12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 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及第10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處分。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中市梧棲區文昌路四○○號
違規地址
臺中市梧棲區大村里7鄰文昌路400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