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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080013
- 處分日期
- 2021/08/12
- 違規日期
- 2021/06/1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商號所屬堆置土方,面積約954平方公尺,已達100平方公尺以上,核屬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3條附表一序號六所適用對象各行業(堆置場),現場作業中,本局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達14點影響防制效果:1.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未設置或採行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之一,記10點。2.公私場所管理之道路:路面有破損、髒污致路面色差,記4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及第9條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及第4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花蓮縣吉安鄉自強路四四三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三段701-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