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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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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土城區運校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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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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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06-100007
- 處分日期
- 2017/10/27
- 違規日期
- 2017/08/07
- 違反法條
-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3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於貴會主辦之工地查獲下列缺失事項影響防治效果:工地標示牌:未設置工地標示牌,記缺失4點。工地周界: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記缺失4點。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記缺失10點。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記缺失10點。工地出入口:營建工地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且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者,記缺失10點。運送物料之車輛機具:採用非密閉車斗之車輛機具,運送具粉塵逸散性之物料,且未使用防塵布或其他不透氣覆蓋物緊密覆蓋,記缺失10點。以上缺失總計達48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13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四段五五之一三臨一號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4段100號「土城(頂埔地區)都市計畫(運輸兵學校鄰近地區)自辦市地重劃公共工程設施(管制編號:F104FD8001-1)」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