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44-111-010005
- 處分日期
- 2022/01/13
- 違規日期
- 2021/12/24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許可證號:109桃廢處字第0024-12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略以):「清除、處理機構…,應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經本局110年12月24日派員前往,貴公司將R-0201堆置於緊急應變貯存區,查許可證內容:「當(D-0299)貯存量大於200公噸時,申請啟用D-0299緊急應變貯存區…」,顯與許可內容不符,核已違反上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東勢里快速路一段三九九巷一九九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東勢里快速路一段三九九巷一九九號一樓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