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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3-050011
- 處分日期
- 2024/05/24
- 違規日期
- 2024/03/1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項
- 罰鍰金額
- NT$27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按次連續處罰罰鍰
- 違規情節
- 1.該廠於9月28日因運輸車輛離開時未使用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輪胎與車體,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本府於112年11月10日府授環空字第1120441415號函附裁處書(字號:20-112-110003)並限期改善至112年12月12日,該廠於112年12月8日提送申請改善展延至113年5月11日,查該廠未依規定按月提送改善進度。2.該廠從事水泥製造業,領有水泥製造程序(M03)操作許可證,稽查時現場作業中,查運輸車輛離開時未使用加壓沖洗設備沖洗輪胎及車體,未依管理辦法規定(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污染源物質(車輛清洗)-運輸車輛離開公私場所前,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車體及輪胎者。),記缺失10點,依空污防制法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70000元整,請於113年6月30日期限屆滿前完成記點缺失項目之改善,並檢具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規定、空污防制法81條第1項、空污防制法62條第1項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一四一號五樓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伸港鄉蚵寮村線工北一路一二、一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