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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2-100002
                
- 處分日期
- 2013/10/04
                
- 違規日期
- 2013/08/2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9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90000元整,並限期於102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善,限期改善內容為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3條規定,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2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南佃里渭南路一二五巷三四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南佃里渭南路一二五巷34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