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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養豬場

文號
30-109-120004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0/12/07
違規日期
2020/09/14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6,6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44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600mg/L)6.33倍),生物需氧量為101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80mg/L)11.62倍)及懸浮固體為21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50mg/L)13.33倍),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6600元整,台端應於110年1月15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09年9月14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倘台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台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1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田尾鄉海豐段一一五○地號,海豐段一一六三地號,海豐段一一六四地號,海豐段一一六五地號,海豐段一一六六地號,海豐段一一六七地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田尾鄉海豐段一一五○地號,海豐段一一六三地號,海豐段一一六四地號,海豐段一一六五地號,海豐段一一六六地號,海豐段一一六七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