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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6-080024
- 處分日期
- 2017/08/21
- 違規日期
- 2017/07/1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於106年7月10日11時3分平台檢查,發現貴公司清運車輛(車號:172-Y9)載運廢機車輪胎數個(直徑約45公分)(完整3個,約4個破碎,但鋼絲俱在)進廠處理,依據「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5款規定:「下列廢棄物,除經主管機關同意外,不得交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輪胎或其他不適燃物質」,查貴事業所領有本局核發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631984000號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已記載「清除廢棄物應符合資源回收廠進廠管理相關規定」,本案貴事業未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規定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前鎮區佛公路二七巷二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北林路6號(南區資源回收廠)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