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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1-111-100375
- 處分日期
- 2022/10/28
- 違規日期
- 2022/08/0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111年8月2日執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辦案件,派員至本市安南區安吉路二段511巷58號稽查,現場發現貴社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屬一定規模以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惟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完成,即逕行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期清除場內廢機動車輛。限改日期:111年11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附表1項次5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長安里長溪路三段三六四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安吉路二段511巷5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