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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2-107-070001
- 處分日期
- 2018/07/31
- 違規日期
- 2018/06/21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2條第1項第3款
- 罰鍰金額
- NT$5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106年7月14日派員會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至國產署所管本市後壁區嘉安段0564-0001地號土地執行土壤污染查證作業,查證結果顯示該筆地號土地土壤重金屬鉻(2,180mg/kg)及鎳(238mg/kg)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50mg/kg及200mg/kg)。本府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及第16條規定於106年10月20日以府環土字第1061039890D及1061039890E號公告本市後壁區嘉安段0564-001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查國產署為前揭地號土地管理人,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所定義之污染土地關係人;本府為查證前揭地號土地污染行為人,於107年1月22日以府環土字第1070120749號函請國產署協助填寫污染行為人調查表,並於107年2月8日府環土字第1070193457號函請國產署提供前揭地號土地管理措施證明資料;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1條第4項授權子法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第4條第1項、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訂有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該署未能依據上開規定事項辦理相關管理措施,違規事實明確。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同法第42條第1項第3款暨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裁罰基準第2點附表第二十三項次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大安區光復南路一一六巷一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後壁區嘉安段0564-0001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