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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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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100006
- 處分日期
- 2017/10/16
- 違規日期
- 2017/07/0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81,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05年7月6日至貴會家禽屠宰場查核時,發現貴農會家禽屠宰場現場回收水量記錄已超過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核准量,以致廢(污)水貯留水量亦超過核准量;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始可變更。...」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81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嘉新東路一巷一二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嘉新東路一巷1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