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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淑霞畜牧場第二場

文號
30-108-120023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9/12/17
違規日期
2019/06/05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罰鍰金額
NT$1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現場查其水電表記錄,現場台端僅有保存107年7月份至108年6月份之水電表記錄,惟現場並無106年水電表紀錄。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台端應於109年1月15日前檢具廢(污)水處理設施裝置之獨立專用電度表累計用電度數及水量讀數紀錄證明文件,記錄期間為108年6月6日起至提送日止,倘台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1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大城鄉西港村楓港段一四六三、一四六四地號西港村通海路一六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大城鄉西港村楓港段一四六三、一四六四地號西港村通海路一六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