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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勝文飼養場

文號
30-107-120017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8/12/08
違規日期
2018/10/11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2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0
處分種類
勒令停工
違規情節
台端從事畜牧業(飼養豬隻),現場確認飼養豬隻約800-900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惟未依規定申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及未取得廢(污)水排放土壤處理許可證即逕行排放作業廢(污)水於土壤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並命文到之日起停止進養豬隻,並於15日內完成出清、停養,台端如因實際困難無法依限出清,應於文到15日內提報出清計畫(出清計畫應記載其每月底應出清之數量,及畜養、停養之畜舍面積,及出清期間糞尿廢水處理方式),逕送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核定後按計畫執行,倘未於期限內提報畜養豬隻出清計畫且未出清者,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移請司法單位偵辦,並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執行停養命令。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2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0條之1第1項規定,惟上述行為係屬一事不二罰範疇,從一重處分,爰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一、畜牧業、附表八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漢寶園段三七八之一地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漢寶園段378-1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