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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勝文飼養場
- 文號
- 30-107-120017
- 處分日期
- 2018/12/08
- 違規日期
- 2018/10/1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2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台端從事畜牧業(飼養豬隻),現場確認飼養豬隻約800-900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惟未依規定申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及未取得廢(污)水排放土壤處理許可證即逕行排放作業廢(污)水於土壤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並命文到之日起停止進養豬隻,並於15日內完成出清、停養,台端如因實際困難無法依限出清,應於文到15日內提報出清計畫(出清計畫應記載其每月底應出清之數量,及畜養、停養之畜舍面積,及出清期間糞尿廢水處理方式),逕送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核定後按計畫執行,倘未於期限內提報畜養豬隻出清計畫且未出清者,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移請司法單位偵辦,並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執行停養命令。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2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0條之1第1項規定,惟上述行為係屬一事不二罰範疇,從一重處分,爰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一、畜牧業、附表八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芳苑鄉漢寶園段三七八之一地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芳苑鄉漢寶園段378-1地號
- 統一編號
-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