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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鼎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30-107-090005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8/09/03
違規日期
2018/03/22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167,9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1.於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經檢測結果懸浮固體32.0mg/L、化學需氧量166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2.查核105年1月至107年3月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紀錄,105年1月至106年4月混凝槽、中繼槽未每日記錄操作參數pH值,105年9月獨立專用電度表未每日記錄累計用電度數,105年1月至107年3月之污泥產生量未按次記錄,每月統計。3.製程用水來源有使用地下水,與許可登記事項不符。4.現場廢(污)水處理設施藥劑有使用消泡劑,惟許可未登載、廢(污)水處理設施單元砂濾塔流向未經中繼槽直接經由活性碳吸附塔與許可登載之流向不符、另有許可未登載之水洗式集塵設備之洗滌水及水質過濾機之廢水未收集至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而排出廠外。5.於大門口右側之生活污水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經檢測結果懸浮固體119mg/L、化學需氧量650mg/L,未符合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67900元整,請依限於107年10月15日前檢具自107年3月22日起至提送日止之廢水處理設施混凝槽、中繼槽操作參數pH值、累計用電度數、污泥產生量等操作紀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恢復原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運作或辦理許可證(文件)變更之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 限改日期:107年10月15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第41條、第45條第2項及第3項、第46條規定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10月19日環署水字第1040083906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4、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秀水鄉陜西村湳抵巷八○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秀水鄉陝西村湳抵巷80號
統一編號
22276852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