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
- 文號
- 10-109-100001
- 裁罰機關
- 南區督察大隊
- 處分日期
- 2020/10/07
- 違規日期
- 2016/04/01
- 違反法條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署於108年4月16日辦理「高雄新市鎮整體開發案」環境影響評估監督查核事宜,查本開發案第3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第1章第1-5頁,第一期發展區現階段應屬「施工暨營運階段」,依規定開發單位應執行第4章4.4環境監測計畫變更後施工期間及營運期間環境監測計畫,施工期間環境監測有12類(表4.4-1),營運期間則有河川水質、交通量及空氣品質等3類(表4.4-2),其中河川水質、交通量之監測地點、頻率、項目,於施工、營運期間皆相同。另空氣品質之監測項目,於施工、營運期間雖相同,惟施工期間空氣品質監測地點、頻率為產業專用區、第3置換回填區(詳見圖4.4-1),每2個月1次;營運期間則為產業專用區上風處-明德新村、下風處-高雄海洋科技大學(詳見圖4.4-2),每季1次,二者並不同。開發單位自105年第2季(4月至6月)至108年第1季(1月至3月)期間,雖有執行施工期間環境監測,惟未執行營運期間之空氣品質監測,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之規定,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三四二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橋頭區高雄新市鎮整體開發第一期發展區(北以橋頭舊市區邊界為界,南以都會公園(青埔大排以東)及楠梓-橋頭區界(青埔大排以西)為界,東至台一號省道,西至計畫區範圍界)
- 統一編號
- 04191945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