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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9-070004
- 處分日期
- 2020/07/10
- 違規日期
- 2020/04/2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4月21日派員督察,貴公司台南預拌混凝土場於本市南區從事混凝土拌合業,稽查時作業中,發現現場缺失如下:1.進出車輛未清洗輪胎將髒污帶至大門出入口,致路面色差,違反逸散管辦法第6條第2款規定,記缺失4點;2.車行路徑雖舖設混凝土,惟為有效清洗場內道路致髒污色差,違反逸散管辦法第6條第3款規定,記缺失4點;3.場區部分堆置區堆置砂石等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未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設施規定,違反逸散管辦法第4條第1項(1-5 )款規定管制,記缺失10點;場內裸露區域採行灑水設施,惟噴灑量或頻率不足,違反逸散管辦法第8條規定,記缺失4點;以上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22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9年08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第3款、第8條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一二五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南區彰南里中華西路一段五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