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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立大畜牧場

文號
30-112-110012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3/11/15
違規日期
2021/11/3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6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臺端於本縣大村鄉中山路一段141巷51號從事豬隻飼養,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本縣環境保護局110年11月30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集水樣送驗,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600元整,違規部分限期於112年12月29日(星期五)前完成改善,改善條件為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11月30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12月2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大村鄉美港村中山路一四一巷五一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大村鄉中山路一段141巷51號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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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