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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100012
- 處分日期
- 2020/10/12
- 違規日期
- 2020/08/1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6,5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局所屬臺南市政府安平水資源回收中心,原設置廢水專責劉源全、黃○○因故於109年7月31日離職,未由設置之代理人代理於事實發生後起15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6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三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一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