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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水利局

文號
30-109-100012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0/10/12
違規日期
2020/08/17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16,5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貴局所屬臺南市政府安平水資源回收中心,原設置廢水專責劉源全、黃○○因故於109年7月31日離職,未由設置之代理人代理於事實發生後起15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6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三六號
違規地址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一五號
統一編號
36724654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